张颜律师

  • 执业资质:1340120**********

  • 执业机构: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涉外法律医疗纠纷婚姻家庭法律顾问交通事故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一日一问 第1期:连带责任保证人与一般保证人的区别(颜律:开个新专栏,这里总有一问是你需要的)

发布者:张颜律师|时间:2018年07月05日|分类:抵押担保 |421人看过


问:一般保证人连带责任保证人的区别

答:

(1)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代为履行的保证方式。

(2)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保证方式。

(3) 当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按连带责任保证处理。

(4) 两者的区别在于,一般保证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没有,即一般保证人可以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颜律心语:当你明白保证人这三个字的法律含义时,却依旧签下了你的名字,或许这就是友谊最美好的一刻。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