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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与俞某劳务合同纠纷(票据纠纷)

2018年04月27日 | 发布者:张颜 | 点击:791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一、案情简介谢某于2014至2015年期间受雇于张某为其运输建材。2015年底,张某交付谢某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用于结算当年双方劳务费2万元。该票载明:1.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5月21日;2.最后被背...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谢某于2014至2015年期间受雇于张某为其运输建材。2015年底,张某交付谢某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用于结算当年双方劳务费2万元。该票载明:1.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5月21日;2.最后被背书人为苏州某公司委托收款的A银行。谢某收到汇票后,在贴现日去银行兑款,然而被银行告知该票据已被背书委托收款,只能由A银行兑现,拒绝谢某请求。之后,谢某找张某退票要求重新支付报酬,但张某认为该票据有价值,且已经实物交付给谢某,故其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早已全部履行完毕,也拒绝再次支付谢某报酬。由此,引发本案纠纷。

代理律师一审诉请主张为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务费2万元及利息2162.8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5倍自2016年2月6日暂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其代理意见主要有三点:1、该票据已处于终止流通状态不应再次转让。案涉票据已经最后合法持票人背书给中信银行委托收款,即处于票据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终止流通状态;2、被告未合法转让票据。本案中被告转让票据仅发生交付行为,未发生背书行为,故不构成有效的票据权利转让,系无效转让;3、被告经告知其票据转让无效后,既不肯收回该票据,又不肯支付原告劳务费用,已经构成恶意拖欠。

据此,法院支持原告诉请,并认定被告的支付行为未能完成,应承担继续给付欠款的义务及资金占用期间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进行计算。

二、律师点评

      本案表面上是劳务纠纷,但实质上是对票据行为效力的判断,其争议焦点为“张某交付票据的行为是否构成有效的票据权利转让”。与之类似的是,现实生活中不少客户也对票据交付行为的效力也多一知半解。(详细点评可参见律师随笔:《以票据支付报酬,交付后无法兑现,受雇人员如何维权》一文

三、律师建议

自然人交易过程中,如需使用汇票,应签订协议并为汇票背书指定公司。法院判决票据行为效力标准会严格遵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转让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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