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培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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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X与罗X恋爱期间大额转账但没有借条借据,一审判决支持属于民间借贷

发布者:刘培波律师|时间:2020年10月31日|分类:综合咨询 |151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赖X某与罗X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决 书

2020)川1529民初814

原告:赖X某,女,199012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四川XX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被告:罗X某,男,19951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

原告赖X某与被告罗X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7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8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赖X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X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赖X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0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从20197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损失(暂时计算至2020520日为3,637.87元),以上暂合计为103,637.87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用等实际发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原、被告通过网络认识成为男女朋友,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原告于2019719日当日分三次向被告银行账户共计转账100,000元;2019年底,原、被告双方结束男女朋友关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案涉借款100,000元,被告承诺同意偿还,但至今仍未归还原告借款,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罗X某未作答辩。

原告赖X某围绕诉讼其请求举证如下:

第一组证据:原、被告身份证,拟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适格的事实。

第二组证据:银行流水,拟证明原告分3次向被告银行转账共计100,000元的事实。

第三组证据:原、被告微信聊天截图8张,拟证明被告承认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承诺偿还,但至今并未偿还的事实;聊天记录其中:“20191216日下午6-8点,被告有借款的请求,原告应被告的请求向其转账”,被告说“就算我们两个没有在一起了,钱也会归还”,证明被告有偿还借款的承诺;“2020112日凌晨0-2点,被告说这个钱是你的,我都会还给你的”,这是第二次承诺;原告说“你先把钱还了再说”,被告说“我会给你,但是我现在没有”;2020116日下午5点,被告说“我现在真的没有,你先等我,我真的会还”;以上聊天记录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并承诺会归还的事实。

本院认为原告出示的银行流水转账凭证系加盖了银行业务公章的原件,原、被告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原告当庭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前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能够证明本案民间借贷的真实发生,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规定,对上列证据本院予以采信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本院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本院综合认定以下事实:

2018年,原、被告通过网路认识;2019719日,原告赖X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罗X某62×××78账户转入49000元、2019725日转账5100元、2019725日转账45900元,前述三笔转账共计100000元;

原告赖X某微信名字为夕泪°,微信号为×××;被告罗X某微信昵称为A宇你无关,微信号为×××,备注电话号码为+86182XXXX171220191216日,原、被告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主要内容载明:“赖X某说,你需要钱的时候我这10万马上就给你了,半年了,我要的时候你总是不还我;罗X某说,我知道,我现在没有,有我会不给你吗;赖X某说,你就不能店转了让你姐给我?2个月利息都快1万了”,罗X某说“我也跟你说过,就算我们最后没在一起,那个钱我也会给你”。2020112日,双方的聊天记录主要载明:“罗X某说,这个钱是你的,我会给你的,不管我们在没在一起;赖X某说,把钱还了再说;罗X某说,我会给你,但现在真的没有”。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告主张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2、被告是否应当偿还案涉借款及利息。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本院认为民间借贷合同系实践合同,民间借贷合同应当以借款人收到实际借款时发生法律效力;在本案中,原告赖X某主张被告罗X某应当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虽未提供书面的借款合同或者借据予以证明,但是通过原、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充分的证明原被告之间存有明显的借款意思表示,被告罗X某在原告向其催收借款时有明确愿意偿还案涉借款的意思表示,结合原告向被告分三次共计100,000元银行转账流水能够证明被告罗X某已经收到了案涉借款本金100,000元,故本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应依法予以保护。

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案涉借款经原告催收后被告未及时偿还构成违约,被告罗X某应当向原告赖X某偿还100,000元借款本金,故本院对原告此节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问题,原告主张自2019719日计算利息,本院认为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的案涉借款约定了借款期限和借期内利息,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规定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损失至付清之日的请求,本院认为,被告罗X某未及时向原告归还案涉借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院酌定被告罗X某自本案诉状送达之日(2020720)起以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2020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原告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罗X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赖X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自2020720日起,以前述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2020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原告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赖X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赖X某负担35元,被告罗X某负担1,151元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赖X某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东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胡 焦

                                          书 记 员 彭雨晴

律师点评:

       熟人、亲友、恋人之间大额借款怎么办?

       建议签订书面协议或借条,并留存付款凭证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在民间借贷纠纷的司法实践中,常常存在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当事人只有借款协议,没有付款凭证,另一种情况是当事人只有付款凭证,而没有借款协议。

        本案中,赖X与罗X没有签订借款协议或借条,赖X仅提供了银行转账记录作为证据,属于上述第二种情况。这种情况多发于以感情为基础的熟人之间,例如亲友、恋人等。当发生纠纷时,一方当事人往往否认涉案款项系借款性质,而主张属于赠与、投资款等性质。

        在处理此类纠纷中,法官需要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并综合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进行分析判断,从而依法甄别、认定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本案中,法官就是综合全案证据,认定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中就借款人有借款意思表示和还款承诺,采纳了原告代理律师的意见,故而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求,即将大额转账认为民间借贷处理。

        为避免此类纠纷,法官建议,在熟人间进行款项借贷时,可依循三步走

第一步:及时明确来往款项的性质。俗语有云亲兄弟明算账,即便双方系熟人关系,包括具有亲密关系的情侣关系,对于往来款项尤其是大额款项,双方应说明白、讲清楚款项的性质,避免事前碍于情面模糊款项的定性,事后对款项性质认识不一致而产生纠纷。

第二步:签订书面借款协议或出具借条。当双方具有借款合意并明确款项为借款时,为避免日后纠纷,应签订借款协议或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借据,并通过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借贷合同的关键内容,包括借贷双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等。

第三步:留存付款凭证,避免现金交付。现金交付难以留存书面证据,尽量以银行转账、支付宝转账、微信转账等方式出借或归还借款。在转账中,可备注款项性质,转账完成后,保存付款凭证。除付款凭证外,双方关于借款还款的电子聊天记录、短信记录等,也可以及时留存,以备日后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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