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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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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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关系财产如何分割?

作者:冯敏律师时间:2022年09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94次举报

男女没有婚姻登记,却同居在一起的,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对一些同居财产是有权利主张分配的。《民法典》第1054条规定: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总的来说,解除同居关系的财产分割,协议优先,协议中可以做任何约定,甚至于一方可以全拿都没有问题。如果双方有协议,所谓“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先要理解何为“过错”,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对夫妻的规定来参照,以下情形就属于有过错:

(1)与他人结婚或者又与他人同居;
(2)被实施暴力或者受虐待、受遗弃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同居后主动离开分居的;
(5)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同居财产情形;
(6)伪造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使债务不当增加的;
(7)其他应当认定为过错的情形。

对于有上述过错的,在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时,由于法条不会有明确的规定参照,可以由法官决定考虑少分或者是不分,此时法官依照的是自己内心的公平理念以及价值判断。当然,对分割同居财产,也还是可以参照不少离婚案件财产分割规则的,如,双方对同居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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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敏律师(电话:15358107220(微信同号)),是北京观韬中茂(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江苏省律师协会婚姻家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北京观韬中茂(南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20********6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继承、房产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