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志红|时间:2024年05月20日|142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
贾某某于2016年8月28日入职汉中市某幼儿园有限公司从事幼教工作,工作期间,某幼儿园有限公司未依法为贾某某缴纳社会保险。2022年9月开学后,贾某某要求汉中市某幼儿园有限公司为其补缴以前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后,才同意继续与其签订新学年劳动合同。后贾某某被告知汉中市某幼儿园有限公司已在暑假期间注销,随后贾某某向汉中市某幼儿园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备案股东汉中某科技有限公司、高某某邮寄通知,要求支付因汉中市某幼儿园有限公司注销被迫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带薪年休假工资、失业保险金等损失。2022年9月29日,贾某某向汉中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经审查认为:汉中市某幼儿园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注销,法人已经消亡,不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现贾某某以原用人单位出资人为仲裁主体,不符合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不予受理。随后,贾某某直接将汉中市某幼儿园有限公司的备案股东汉中某科技有限公司、高某某起诉至汉中市某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贾某某与汉中市某幼儿园有限公司的备案股东汉中某科技有限公司、高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贾某某以劳动争议为由起诉股东汉中某科技有限公司、高某某,二被告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贾某某的起诉。现因幼儿园有限公司已注销,贾某某若认为其民事权利受到侵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另行主张权利。贾某某不服一审裁判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本案中,贾某某的原用人单位汉中市某幼儿园有限公司,在贾某某起诉前已经注销,该公司已不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该公司是否属于依法清算后被注销,应当进入实体审理。汉中某科技有限公司、高某某作为该被注销公司的出资人及股东,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同时,作为该公司清算组成员的汉中某科技有限公司、高某某,其在清算报告中承诺该公司无债权债务,如果违法失信,由全体股东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一审法院以被告主体不合格,驳回贾某某起诉不当,予以纠正。裁定撤销一审,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典型意义】
第一,该案做到了仲裁与诉讼的有效衔接,明确了对在仲裁或诉讼期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所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进行注销的情形,劳动者可以将已注销的用人单位的出资人,以及清算组成员或清算义务人或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第三人列为当事人,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起诉条件。第二,对厘清用人单位注销后本案是劳动争议还是清算责任纠纷有一定典型意义,两者密切联系,用人单位注销后,劳动者进行主张权利要求相关主题承担责任,其前提是查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区分是否进行依法清算,再按照公司法等相关规定确定责任的承担。
【推荐理由】
用人单位通过注销登记来逃避支付劳动者工资、失业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等劳动债权的情况,在劳动争议中时有发生。本案通过判决公司的股东承担原公司产生的债务,有力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明确了在用人单位未依法清算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无法通过注销登记逃避债务的,该案有利于引导用人单位及时有效化解与劳动者因劳动关系所引发的经济补偿或赔偿,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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