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胜国律师

  • 执业资质:122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抵押担保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执行程序中限制消费措施和失信措施的区别

发布者:沈胜国律师|时间:2020年10月28日|分类:债权债务 |646人看过


 1.法律依据不同 


限制消费措施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失信措施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2.主体不同 


限制消费措施的主体是被执行人,其中单位为被执行人的,主体还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


 失信措施的主体只能是被执行人,不包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未成年人不能纳入失信名单。 


3.采取措施的前提条件不同 


只要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就可以限制其高消费和非生产生活必需消费。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其他六项情形之一的,才能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中包括被执行人被限制高消费和非生产生活必需消费。 


因此,纳入失信名单的条件,高于被限制消费的条件。被限制消费不一定被纳入失信名单,但被纳入失信名单的必须被限制消费。 


4.文书不同 


限制消费使用限制消费令。 


纳入失信名单使用决定书。 


5.限制措施期限不同


 限制消费期间,由法院在限制消费令中载明,原则上截止被执行人义务履行期间。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而被纳入失信名单的,期限应该截止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因其他原因被纳入失信名单的,时间一般为两年,还可以依法延长或缩短。


 6.限制措施内容不同 


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不得有九项消费行为,如不能乘坐飞机,高铁,动车一等座,列车软卧,轮船二等舱,不能购买不动产,住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主要针对消费措施。 


对于失信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征信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通报,目的是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选人用人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与消费无关。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