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其中第1077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有很多人来咨询律师离婚冷静期的问题,我发现大多数人对这个制度是陌生的,又存在诸多误解,在这里简单解释一下:
第一,离婚冷静期只适用于协议离婚,不适用于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在民政局,双方对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分割没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去民政局办理。如果双方对上述问题有争议,就需要去法院通过判决方式离婚了。而离婚冷静期只适用于协议离婚,不适用于判决离婚。
第二,申请离婚必须双方共同到民政局提出,而反悔时只需要一方的申请即可撤回离婚申请,此时离婚程序就终止了。当然,撤回申请应当在提交离婚申请之后的30日内提出,这就是所谓的冷静期。
第三,在30日的冷静期内,如果任何一方都未撤回离婚申请,也不意味着可以离婚了。离婚冷静期届满后,双方还必须于30日内共同到民政局领取离婚证,如果一方未申请领取离婚证,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此时离婚程序也终止。因此,离婚冷静期不只30天,而应该是60天。
总结一下,离婚冷静期只适用于协议离婚。顺利协议离婚应该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双方共同提出离婚申请。2.在30日的冷静期内没有任何一方撤回离婚申请。3.冷静期后的30日内双方共同去领取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