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胜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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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风险的误判不构成重大误解

发布者:沈胜国律师|时间:2020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204人看过

裁判摘要


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当事人因自己的过错而对合同内容等发生误解而订立的合同,且必须是对合同主要内容发生误解和因误解使其遭受重大损失才构成重大误解。当事人所主张的对项目预期利益高估属于经营风险,不属于对合同主要内容发生误解和因误解使其遭受重大损失之情形。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劭某、置业公司以《以房抵欠款协议书》订立时存在重大误解为由,诉请撤销《以房抵欠款协议书》。置业公司、邵某主张存在重大误解的理由是在对项目预期利益高估的情况下签订该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该规定表明,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当事人因自己的过错而对合同内容等发生误解而订立的合同,且必须是对合同主要内容发生误解和因误解使其遭受重大损失才构成重大误解。邵某、置业公司所主张的对项目预期利益高估属于经营风险,不属于对合同主要内容发生误解和因误解使其遭受重大损失之情形。邵某、置业公司关于讼争协议属于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再审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


邵某、置业公司与开发公司等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案;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6482号;合议庭成员:张淑芳、万会峰、谢勇;裁判日期:2020年5月27日。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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