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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事由中的“法律适用错误”仅指向实体法,不包括程序法

发布者:沈胜国律师|时间:2020年09月09日|分类:法律顾问 |2006人看过

裁判要旨

尽管程序问题在某些情形下也可被认为属于法律适用问题,但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明确将“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与其后的七项程序类事由并列情形下,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法律”显然指向实体法,不应包括程序性法律问题。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三、原审不中止审理是否合法不属于法定再审事由。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主张的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再审事由进行再审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了十三项再审事由,其中第六项为原审“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七至十三项为程序类事由。可见,尽管程序问题在某些情形下也可被认为属于法律适用问题,但在上述法律明确将“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与七项程序类事由并列的情形下,该处的“法律”显然指向实体法,不应包括程序性法律问题。

再审事由法定化、明晰化是审判监督程序的应有之义,也是近年来民事诉讼法修改相关内容所追求的立法价值。面对原审诉讼中可能存在的远多于上述七类事由的程序问题,法律并未一概将其作为再审事由,而是只将其中的严重损害当事人诉讼权利的程序问题明确为再审事由。如果将原审“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理解为其后七项程序类事由的兜底条款,将导致对程序类事由的具体列举失去再审事由法定化、明晰化的意义。因此,作为再审事由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中的“法律”应指向实体法,而不应包括程序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条对该再审事由的解释也印证了这一点。

故本案某银行关于原审应当中止审理而未中止,故应予以再审的主张,本院不予认同。另外,某银行所主张的两件行政诉讼案件至今尚未有结果,若该两案件生效裁判结果足以导致本案原审裁判结果失去主要裁判依据,某银行仍可依法予以救济。

案例索引

某银行、矿业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再审审查案;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973号;合体庭成员:王朝辉、贾劲松、张代恩;裁判日期:2020年5月19日。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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