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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矛盾,但符合立案标准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发布者:沈胜国律师|时间:2020年07月19日|分类:刑事辩护 |805人看过

裁判要旨

股东在提起股东会决议无效之诉的同时,又请求确认该股东会决议增资对应的股东权益归其所有,两个诉讼请求虽然相互矛盾,但该股东提起的两个诉,诉讼要素齐全,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标准,当事人可以在前一个诉的请求不被支持时,退一步选择主张后一个诉的诉讼请求,对当事人的两个诉,人民法院均应立案受理。

起诉请求

某农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水泥公司股东会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的决议无效;2.确认某农场享有水泥公司增资的2404.2922万元资产对应的股权;3.判令水泥公司限期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该增资变更登记……

裁判理由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农场既主张水泥公司2014年10月22日股东会决议无效,又请求确认其享有水泥公司增资的2404.2922万元的对应股权,其诉讼请求相互矛盾,经庭审释明后某农场明确表示不变更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对某农场的起诉应予驳回。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某农场向一审法院提出的第一项、第三项诉讼请求与第二项诉讼请求截然相反,导致人民法院无法确定某农场的具体诉讼请求,某农场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之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某农场的起诉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维持。”据此,一审裁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虽在适用法律上存在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二审法院对一审裁定适用法律瑕疵予以纠正,裁判结果予以维持。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股东会决议存在无效因素时,股东可以请求认定股东会决议无效,某农场作为水泥公司的股东,享有请求认定公司股东会决议无效的诉权,其起诉请求确认水泥公司股东决议无效及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应依法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享有优先认缴新增资本权利的规定,某农场认为水泥公司增资时侵犯其股东权益,依法应享有诉讼权利。

某农场在提起股东会决议无效之诉的同时,又请求确认该股东会决议增资对应的股东权益归其所有,两个诉讼请求虽然是相互矛盾的,但某农场提起的两个诉,诉讼要素齐全,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标准,当事人可以在前一个诉的请求不被支持时,退一步选择主张后一个诉的诉讼请求,对当事人的两个诉,人民法院均应立案受理。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案例索引

某农场、水泥公司股东会决议效力确认纠纷再审案;案号:(2019)最高法民再152号;合议庭成员:王东敏、陈纪忠、丁广宇;裁判日期:2019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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