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根据国务院在政策性关闭破产案件中金融债权的处置相关文件的规定,银行或资产管理公司的金融债权可以依据政策层报核销。核销后金融机构的债权并不当然消灭,作为从债务的担保责任亦不当然免除。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担保人荣恒公司提出的金融债权在政策性关闭破产案件中金融债权的核销问题。荣恒公司认为,根据国务院在政策性关闭破产案件中金融债权的处置相关文件的规定,银行或资产管理公司的金融债权可以依据政策层报核销,核销后金融机构的债权归于消灭,则从债务消灭,担保人免责。本案主要涉及以下两个相关政策性文件,即国发〔1994〕59号《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实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财金〔2005〕50号《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国发〔1994〕59号文件规定“一个企业为另一个企业提供担保的,被担保企业破产后,担保企业应当按照担保合同承担担保责任。但是,偿债期限可以由担保企业与被担保企业的债权人协商确定”。财政部财金〔2005〕50号文件第二十三条规定“金融企业对已核销的呆账继续保留追索的权利,并对已核销的呆账、贷款表外应收利息以及核销后应计利息继续催收”。根据上述两个文件精神,担保人关于免除280万元及利息担保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
案例索引
宁夏荣恒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案号:(2013)民二终字第1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