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应对某时间点之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所产生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无论该债务是否属于借新还旧,保证人均应依约定在担保金额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中行本溪分行与北台钢铁公司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系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该合同约定,北台钢铁公司是对2003年6月29日之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所产生的全部债务(本金金额不超过9790万元及项下产生的全部利息)承担保证责任,该约定并未区分债务的性质,应当认定只要是在最高额保证期间内并且在担保金额范围内的债务均属于北台钢铁公司担保的债务。本案所涉两份《人民币借款合同》均签订于2003年6月29日之后,且贷款本金金额未超过9790万元,应当属于北台钢铁公司担保的范围。因此,不论本案所涉两笔贷款是否用于借新还旧,北台钢铁公司均要承担担保责任。
案例索引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辽宁省分公司与北台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溪华厦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案号:(2010)民二终字第88号;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第五卷)》(上);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商事卷IV》 第2564页 观点编号13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