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胜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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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保证合同成立,未必产生保证债务,取决于债权人是否以适当方式主张权利

发布者:沈胜国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3日|分类:债权债务 |452人看过


保证合同是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代为履行或连带责任的协议。

因保证人是在为他人承担责任,所以保证合同依法成立并不意味着在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建立了真实的保证债权债务关系,保证合同成立仅为债权人设立了要求保证人承担代偿责任的期待权。

保证合同成立后,保证责任能否真正产生,一方面取决于主债务人是否依约清偿债务,另一方面还取决于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依法定方式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

如果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依法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则债权人与保证人间的保证债务关系并未成立,保证人自不必承担保证责任。这也是保证债务是或然债务的理由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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