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合同无效。但是如果买卖标的物是划拨土地上的房屋,而非划拨土地使用权,合同效力如何?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未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但是,上述规定均未明确规定违反该条文的行为无效。且在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屋转让纠纷中,认定划拨土地上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继续履行合同,不会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应将上述规定作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52条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14条,上述规定不影响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合同的效力。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该条规定规范的是直接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合同标的的买卖行为,并非房屋买卖行为,不应适用于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
根据《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原则上登记生效。根据《物权法》15条规定了物债区分原则,不动产登记与否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因此,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经相关主管批准或审批,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才可以转让,但该批准、审批行为仅是物权变动的必要条件,并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综上,购买划拨土地上房屋的买卖合同,如果不存在合同法52条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原则上应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