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胜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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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排除对方起诉权利的,该约定无效

发布者:沈胜国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2日|分类:合同纠纷 |1916人看过


【裁判要旨】
当事人约定“乙方保证不采取诉讼行政手段”的内容并不明确,没有明确排除相对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利用民事诉讼程序寻求对自身权利的保护和救济,是当事人的基本权利,除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之外,不得以合同约定排除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虽然本案《产权交易合同》第四条中约定“基于乙方(中金公司)对转让标的所存在瑕疵及风险的了解,乙方保证不对转让标的项目单位采取诉讼行政手段,如果乙方将转让标的转让给第三方,必须事先征得甲方(国投资产管理公司)书面同意;若出现乙方违反前述约定进行行权或对转让标的再次进行转让的情形,由乙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违法行权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将承担赔偿责任。”

但该约定中的“乙方保证不采取诉讼行政手段”内容并不明确,没有明确排除中金公司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另外,利用民事诉讼程序寻求对自身权利的保护和救济,是当事人的基本权利,除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之外,不得以合同约定排除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故港务公司申请再审主张依据本案《产权交易合同》中金公司无权提起诉讼,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索引】
旅顺新港港务公司、北京中金泰达电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5770号;合议庭成员:余晓汉、张代恩、仲伟珩;裁判日期: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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