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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第三人撤销之诉适格原告的判断标准

发布者:沈胜国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2日|分类:刑事辩护 |666人看过


【裁判要旨】
判断案外人是否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原告,应从其声明的权利依据着手,并根据相关实体法律规范作出初步判断。如案外人的物权、股权等绝对权受到生效判决的妨害,且没有其他救济途径的,可以初步判断其具有提起第三人撤诉之诉的资格。如其依据的是债权,则要从严把握原告资格,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债权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刘玲的起诉是否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条件。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法目的是给因故未能参加诉讼可能受到生效裁判拘束的第三人提供事后救济途径,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错误生效裁判损害。鉴于其是针对生效裁判提起的诉讼,故第三人撤销之诉,在人民法院立案环节需经历适度审查的前置程序,以判断案件是否为一个适当的第三人撤销之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条文将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与第三人撤销之诉予以合并规定,但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除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外,还需要结合该条第三款规定的实体要件来判断,如没有损害其合法权益,则不能当然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案外人是否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原告,应当从其声明的权利依据着手,并根据相关实体法律规范作出初步判断。一般来说,案外人的物权、股权等绝对权受到生效判决的妨害,且没有其他救济途径的,可以初步判断其具有提起第三人撤诉之诉的资格。如果其依据的是债权,则要从严把握原告资格,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债权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本案中,对原案之诉讼标的“52.5万元借款及利息”,刘玲不具有独立请求权,原审判决对该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结果亦具有相对性,即原案生效裁判结果仅对该案当事人的权益产生影响,没有侵害到刘玲的绝对性民事权益。

至于该案执行过程中对刘玲与申请执行人王禾农签订的《还借款合同履行协议》所造成的间接影响,属于单纯事实上、经济上的不利影响,并不构成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只影响到其一般性债的利益,而此种利益不属于第三人撤销之诉所保护的民事权益范围,因此刘玲不具备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的利益,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案例索引】
刘玲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再审案; 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6858号;合议庭成员:包剑平、杜军、关晓海;裁判日期: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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