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一房数卖情况下,如数份房屋买卖合同均有效且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一般应按照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合法占有房屋以及合同履行情况、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此种情况下,因不存在金钱债权,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的规定。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谢国际对案涉房屋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在一房数卖情况下,如果数份房屋买卖合同均有效且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一般应按照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合法占有房屋以及合同履行情况、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
本案中,陈正德与远正公司于2014年7月2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案涉房屋,陈正德以其对远正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序凯的债权抵顶了案涉房屋的购房款。谢国际与远正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谢国际于2016年10月25日付清了全部购房款,并对案涉房屋进行装修,于2018年7月份入住。陈正德、谢国际均系案涉房屋购买人,均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谢国际已合法占有案涉房屋,但陈正德一直未占有案涉房屋,故谢国际对案涉房屋的权利优先于陈正德,其对案涉房屋享有足以排除案涉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陈正德并非对金钱债权申请执行,二审法院直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确存不当之处,但处理结果正确。陈正德以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为由申请再审,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
陈正德、谢国际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6866号;合议庭成员:万会峰、张淑芳、谢勇;裁判日期: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