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105条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民法典(草案)第575条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 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二者区别在于,在债务免除效力上,民法典(草案)在合同法基础上增加了但书,即“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这种变化实际上是两种学说的较量。
在债务免除性质上,一直存在单方行为说和契约说两种观点。
单方行为说认为,免除是债权人抛弃债权的单方行为。免除使债务人享受利益,没有必要征得其同意。如债务人不同意就不能免除,等于限制了债权人对权利的处分。
契约说认为,债的关系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特定的法律关系,不能仅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成立。债权人免除债务可能有不良动机,为防止其滥用免除权损害债务人利益,免除应经债务人同意。
对号入座后可以看出,合同法采单方行为说(当然也有观点认为合同法第105条并未排除债权人与债务人可以订立免除协议),民法典(草案)对此做出颠覆性变更,采契约说。
根据民法典(草案)第1260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后,合同法废止。因此,民法典施行后,债务免除并非由债权人说了算,当债权人作出免除债务的意思表示,债务人认为该意思表示可能损害其利益的,有权在合理期间内作出拒绝的意思表示,法律后果是债务不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