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胜国律师

  • 执业资质:122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抵押担保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民法典:债务免除未经债务人同意,不发生免除效力

发布者:沈胜国律师|时间:2020年06月09日|分类:债权债务 |4180人看过


合同法第105条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民法典(草案)第575条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 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二者区别在于,在债务免除效力上,民法典(草案)在合同法基础上增加了但书,即“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这种变化实际上是两种学说的较量。

在债务免除性质上,一直存在单方行为说和契约说两种观点。

单方行为说认为,免除是债权人抛弃债权的单方行为。免除使债务人享受利益,没有必要征得其同意。如债务人不同意就不能免除,等于限制了债权人对权利的处分。

契约说认为,债的关系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特定的法律关系,不能仅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成立。债权人免除债务可能有不良动机,为防止其滥用免除权损害债务人利益,免除应经债务人同意。

对号入座后可以看出,合同法采单方行为说(当然也有观点认为合同法第105条并未排除债权人与债务人可以订立免除协议),民法典(草案)对此做出颠覆性变更,采契约说。

根据民法典(草案)第1260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后,合同法废止。因此,民法典施行后,债务免除并非由债权人说了算,当债权人作出免除债务的意思表示,债务人认为该意思表示可能损害其利益的,有权在合理期间内作出拒绝的意思表示,法律后果是债务不免除。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