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志锋律师

  • 执业资质:1410120**********

  • 执业机构: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侵权股权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浅析婚约彩礼的给付与返还

发布者:周志锋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8日|分类:婚姻家庭 |618人看过


浅析婚约彩礼的给付与返还

 

彩礼,又称聘礼,通常为男女双方为结婚之目的由男方给付给女方一定数额的金钱或物品,古《仪礼》所称“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中“纳征”即相当于今天的彩礼。在传统社会及今天尤其在偏远地区,彩礼的给付相当普遍,新中国成立以后,虽然对此现象也进行了批判,但效果甚微,彩礼的数额因风俗、区域不同亦有差异,但整体上随着当今物价及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水涨船高。因给付彩礼以男女结婚为条件、彩礼在量上的增加,当结婚条件无法达成或离婚、或男方因付彩礼致贫时,彩礼应否返还便成了男女两个家庭之间新的争议点,因此诉诸法院的案件也以各种形式出现,本文主要以彩礼的给付及返还进行分析,以供参考。

一、彩礼的范围及返还标准

实践中关于彩礼部分普遍引用的条文为《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但该条仅规定哪些情况下彩礼应当返还的问题,但对于哪些情况下的财物为彩礼该解释及法律并没有做进一步规定。笔者认为,无论是金钱还是物品,都应该属于彩礼的范畴,二者虽表现形式不同,但性质相同,不应区别对待。

具体而言,若给付金钱金额较大或财物价值较高,应当认定为彩礼,如果给付的金额较小或财物价值较低,或者在特定节日给付的具有象征意义的的财物,如转款520元、1314元、给另一方鲜花、巧克力、为对方购买的衣物等,则不宜认定为彩礼,此时认定为以带有感情因素的赠与更为合适。如何把握财物数额或价值的大小,应结合双方经济条件、当地风俗等进行综合判断。关于彩礼返还的标准,也应综合考虑,如借婚姻索取、骗取财物,彩礼应无条件返还;对无金银首饰、车辆、家电等,尚存在的,也可要求返还,不存在的,因共同生活消耗,不宜折价赔偿;而对于烟酒、食品、衣物等,因属于消耗品,且截至一般不大,一般不应作为彩礼处分;至于见面礼、上车礼、下车礼、改口费,平时赠送的价值较小的物品,应视为一方给另一方的赠与,可以不考虑返还;最后当彩礼用于男女共同生活且有证据证明,实际上彩礼在性质上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应按共有关系处理为宜。

二、彩礼返还的法定情形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如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办理结婚登记未共同生活、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一方生活困难三种情形的,法院应当支持,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因此有了明确依据。但是在实践中,如果严格按照该规定适用,在某些情况下也不一定做到完全公平合理。如男女双方虽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按照当地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且共同生活数年、男女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但仅共同生活很短时间等,此时就不能机械照搬法条进行一刀切了,法理之外我们还应考虑情理、常理。

1、未办理结婚登记时彩礼返还。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彩礼是否应当返还应当区别情况分别处理,如果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也没有共同生活,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彩礼应当返还;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登记结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如周口中院《关于审理涉及婚约彩礼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七条规定: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可在前款的基础上再减少5%至20%。

2、办理结婚登记后提出离婚的彩礼返还;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彩礼返还的第二、三项条件是以离婚为前提的,也就是说,男女双方如果办理了结婚登记,后又提出返还彩礼,需在离婚时一并提出或离婚后提出。此时又分为三种情况:一、虽然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彩礼应当返还;二、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一般为一年之内),彩礼是否应当返还及返还数额,应考虑双方离婚时的过错、婚后同居时间、女方是否曾怀孕、生育等情况判断;三、男女办理了结婚登记,男方以给付彩礼导致其生活困难为由主张返还彩礼,男方还应举证证明其生活困难的情形及生活困难系因给付彩礼造成的即因果关系,如举证证明给付彩礼的一方婚前举债给付、婚后无经济来源偿还债务,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财产给付、婚后无固定经济来源、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等。

三、主体资格的确定

一般来说,处理婚约财产纠纷应以婚约当事人即男女双方为原被告。但当婚约当事人为未成年人时,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应作为共同诉讼主体参加诉讼;男女双方虽已成年,但一方与父母共同居住,彩礼系一方父母用家庭财产支付,其父母与该方可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同理,接受彩礼一方当事人与其父母共同居住,接受的彩礼用于该方家庭生活的,根据原告选择,该方当事人及其父母亦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因为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做参考,在处理婚约财产案件时给了法院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但如论如何,具体把握男女双方的过错程度、双方同居或结婚时间、给付财物金额大小及当地风俗习惯,结合公平原则,即可得出相对公允的结论,也只有这样,该结论也才能得到当事人及社会的认可。所谓家乃最小国,家庭的和谐稳定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基本保证,就普通家庭而言,彩礼为家庭较大开支,甚至倾全家之力对待,当双方确已感情破裂或分居时,关于彩礼的返还问题,婚约当事人应保持平和与理性,综合考虑双方感情实际状况,只有这样,在运用法律武器解决问题时,才能有一个相对平稳的心态及心理预期,以期站在公平合理的角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