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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疑难问题实务解析

发布者:杨帆律师|时间:2016年06月29日|分类:法律常识 |530人看过举报

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疑难问题实务解析

1.如何把握肇事逃逸?

应从三个方面把握:

一是逃逸行为必须以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条件。只有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脱离现场的行为,才能认定为逃逸。

二是逃逸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不能简单看是否逃离现场,而要看肇事者是否有救助(本质)、报案(形式)、等候、立即投案等行为,如果没有客观原因但没有履行,应认定逃避;肇事者受伤后,不如实交待事件情况,虚构身份或离开医院,也应视为逃逸。

三是有两种情形不应认定为逃逸。(1)交通肇事后,肇事者已通过电话等方式报警,由于惧怕被害人亲属殴打而逃离事故现场,这种情况不应按交通肇事后逃逸来处理。其目的是为了避免被害人亲属对自己造成人身伤害,而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2)存在不能抗拒的原因,不能抗拒的原因消失后,又投案的,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例如,被告人张某在交通肇事后,立即让随行的人员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当急救人员到达现场时,发现被害人已经死亡。此时被告人张某也负伤在身,其家人将其送往医院,到达医院后,其委托亲属向公安机关报案。该案就不应认为具有逃逸行为。

2.如何认定交通肇事案件中的自首?

以下五种情形应当认定为自首;

一、是有证据证明交通肇事人可能受到人身伤害被迫离开现场的。如拨打报警电话,抢救送钱,应认定自首。

二、是为了抢救,忘了报警,经过盘问如实讲述的视为自首。

三、是将伤者送到医院,筹钱,留下真实联系方式,按时返回。

四、是基于客观原因未能报案,之后主动归案。

五、是有证据证明其离开是因为不知道发生事故。

3.如何认定基本犯?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列举了九种情形。实践中应当依据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并对照司法解释看行为人是否构成此罪,对被告人定罪时以其为依据,否则没有依据。构成犯罪后再考虑量刑情节。实践中,有些法官对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事任认定书不予采纳,对被告人宣告无罪,导致负面作用和上访。因此,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不采纳事故事任认定书要慎之又慎。

4.如何把握缓刑的适用?

情节特别恶劣的慎用缓刑;逃逸的不宜适用缓刑,但不绝对,如果赔偿到位了,可以适用缓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不宜适用缓刑;醉驾又肇事的,属于量刑情节,不适用缓刑。

5.如何把握鉴定程序的启动?

在发生事故后不能确定是哪辆车撞的,通过查录像、搞鉴定方式,很不靠谱。对此,相对方往往会要求重新鉴定,而鉴定意见的前后不一致会使审判陷入不利处境,因此建议要慎重选择以做鉴定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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