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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疑难问题实务解析

发布者:杨帆律师|时间:2016年06月29日|分类:法律常识 |558人看过举报

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疑难问题实务解析

1.如何认定何为机动车?

关于机动车,应按照机动车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来认定,没有登记的不能视为机动车。实践中,曾经有法官把三轮和两轮电动自行车作为机动车来认定,有待商榷。

2.如何区分本罪与交通肇事罪?

刑法规定本罪的目的是为扼制交通事故、醉酒驾驶和疯狂驾驶。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抽象危险犯。交通肇事罪是结果犯,以是否发生事故作为认定依据。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而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按照大多数人的理解,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是一种危险犯,交通肇事罪是一种结果犯,因此,若醉驾没有造成任何实害结果或者造成的危害结果小于交通肇事罪所要求的结果,则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若醉驾行为造成的实害结果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关于后果的要求,且行为人对实害结果仅有过失时,此时应按交通肇事罪处理,因为此种情形下,出现的实害结果已经超出了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范围,自然没有其适用的余地,醉驾行为成立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想象竞合犯,只能择一重处罚,以交通肇事罪来定罪量刑。

3.如何区分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实践中,很多案件是由危险驾驶罪转入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例如,醉驾在闹市区闯车,造成恐慌,也有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醉酒驾驶撞死人,按具体情况分析,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看有几次冲撞,如果发生第二次,又把别人撞了,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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