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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

2016-04-21

发布者:杨帆律师|时间:2016年04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 |451人看过举报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中,有权提起受附带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情况比较复杂,因犯罪性质而各有不同。对于被告人侵害被害人(单位)财产权而使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务,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据此,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了物质损失,但被告人并未因此占有或者获得被害人的财物,此类涉及的犯罪行为主要有杀人、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破坏生产经营以及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等;另一类是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而造成的,此类涉及的犯罪行为主要有抢劫、盗窃、诈骗、侵占、贪污、挪用等。对因前一类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赔偿,而对后一类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只能按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即应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通过追缴赃款赃物、责令退赔途径解决。已无法追缴、退赃的,应参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作为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的酌量情节,在决定对被告人处刑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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