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帆|时间:2020年08月02日|11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福建XX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中民一初字第1303号 原告:郭国X,男,汉族,1982年2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XX公司,住所地郑州XX,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福建XX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A负担, 审判员A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