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帆|时间:2016年09月27日|68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摘要:原告孙某诉被告XX人寿开封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的委托代理人杨帆、尚昱曼,被告XX人寿开封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律师作为孙某的诉讼代理人,查明2014年4月2 1日,孙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被告投保了:主险平安福( 1118)终身保险及附加长险平安福重疾( 1119),长期意外13 (1120),豁免重疾C12 (1130),和附加一年期短险住院费用A (507)两份含可选,住院日额07(516)2 0份,意外医疗A (527)保险;其中附加一年期短险自动持续续保。2 0 1 5年1 2月1 5日孙某因身体不适入住河南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后被诊断为甲状腺癌住院治疗。孙某向被告提出理赔申请,被告以“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严重影响了本公司的承保决定”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本律师认为:投保时孙某只是应被告工作人员的要求抄写了阅读条款和最后签字。被告拒付保险金的理由难以成立。最终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近20万余元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