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攀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工程建筑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司法实务中如何调整建筑材料的差价?

发布者:高攀律师|时间:2019年05月30日|分类:工程建筑 |633人看过


问:司法实务中如何调整建筑材料的差价?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一般都需要一个相对较长的时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往往会遇到建筑材料价格大幅上涨的情况。在此种情况下,如合同约定的是固定价或材料包干价,则应当考虑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赋予承包人变更合同、请求相应增加工程价款的权利,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体现公平原则。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对工程总价或材料价格实行包干的,如合同有效,工程款应按该约定结算。因情势变更导致建材价格大幅上涨而明显不利于承包人的,承包人可请求增加工程款。但建材涨价属正常的市场风险范畴,涨价部分应由承包人承担。在审判实务中,准确理解和适用此条规定,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1.调整建材差价只能就超出市场风险范畴部分的差价进行调整。

2.如施工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对于处理建材涨价问题有指导性意见的,可参照该具体意见处理。

3.因承包人过错导致工期延误,对工期延误期间的建材差价部分工程款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过错导致工期延误,对工期延误期间的建材差价部分工程款由发包人承担。

 

 

来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裁判思路》王林清 杨心忠 柳适思 赵蕾著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