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应当如何处理工程款?
答:我们认为,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但工程可以修复并经再次验收合格,应按照合同约定价款折价补偿,但承包人要承担修复费用;对于不能修复的工程,发包人可不支付工程款。《合同法》第262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2000年,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2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上述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表明,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单位应当承担返修义务,同时,发包人可以要求减少报酬。这种做法可以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工程是否具有利用价值,是否可以修复,一般应由专业技术部门,如工程质量验收部门或者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质量评定部门作出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条规定合同无效,工程经验收合格,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按照标准一致的原则,合同无效,验收不合格但可以修复的工程,工程价款可以合同约定的价款作为基数,在此基础上,发包方可以请求减少价款。减少的价款应当以建设工程的修复费用为尺度,或者要求承包方承担修复的费用。对于经验收不合格,经过专业部门鉴定建设工程的质量缺陷无法通过修复予以弥补的,建设工程已经失去价值,只能铲掉重新进行建设,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这样规定,可以严格制裁违法行为,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来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裁判思路》王林清 杨心忠 柳适思 赵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