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民间借贷系实践性合同,主张民间借贷的当事人应提供表借贷合意、借款实际交付等客观证据佐证。关于双方确认一致的转账钱款、医疗费以及现金交付部分,被告辩称系原告赠与、原告自愿支付医疗费以及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开销,并提供原告出具的赠与材料、相关购物记录以及医疗费票据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关于原告表示该赠与材料系其醉酒后所写,非真实意思表示,无任何相应证据佐证其观点,本院不予采信。故原告仍应当就双方形成借款合意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但其并未提供相应证据,结合涉案款项发生于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双方互有经济往来等情况,原告就其主张的借款事实提供的证据未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故本院对双方存在借贷法律关系不予采信。关于被告否认收到的现金交付及刷卡消费部分,原告亦未提供钱款实际交付以及被告刷卡消费的相关证据,故本院亦不采信。综上,判决驳回原告杨X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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