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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无证驾驶致人十级伤残获赔33万余元

发布者:金念|时间:2019年11月26日|52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7年7月2日,被告何某江在曾都区××水社区新华村亲戚家吃晚饭,席间饮白酒若干,饭后,何某江无证驾驶车号牌为鄂S×××××的两轮摩托车(承载其妻子李某芹)从新华村向随县厉山镇北岗村方向行驶。20时许,当车行驶至随县厉山大道北岗村办公室路口处,与行人刘某相撞,造成何某江、刘某、李某芹受伤,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使用酒精检测仪对何某江进行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35毫克100毫升。后经医院对何某江血液酒精浓度鉴定,鉴定结果为135毫克100毫升。2017年9月1日,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某江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夜间未降低行驶速度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据此认定,何某江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芹、刘某无事故责任。原告刘某伤后先后在A医院住院治疗53天、B住院治疗18天,共花医疗费155864.91元。2018年7月19日,随州司法鉴定中心作出【2018】医鉴字第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刘某因车祸受伤,致创伤性脑疝,右颞部硬膜下血肿,左颞叶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左颞部硬膜下血肿,颅底骨折,右颞骨骨折,右乳突积液及右颞顶部头皮裂伤,临床行血肿清除去骨瓣减压术,现遗留左侧额颞叶软化灶、头晕头痛,上述损伤及后遗症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0.1.2、5.10.1.8之规定,构成十级伤残。2、被鉴定人刘某的误工期评定为360日,护理期评定为120日。3、医疗费以临床治疗实际发生票据为准。为此鉴定,刘某支付鉴定费1050元。

裁判结果

一、被告何某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付原告刘某的经济损失335765.94元,被告何某江先行支付的31000元,在本案执行时一并予以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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