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大连长城饭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XX。
法定代表人:贺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XX,男,198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XX,辽宁XX律师。
原告大连长城饭店有限公司与被告张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并向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但原告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连长城饭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