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旭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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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盖章”与 “签字、盖章”作为合同生效条件的区别

发布者:曹旭光律师|时间:2017年06月21日|分类:合同纠纷 |399人看过

案例索引
  《北京大有克拉斯家具商城与中国机床总公司、北京牡丹园公寓有限公司进口代理合同纠纷案》【 (2013)民申字第72号】
争议焦点
   “此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的约定,其生效条件是否是双方的“签字”和“盖章”同时具备?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根据一审期间司法鉴定结论,《协议书》上家具商城印章印文与工商档案材料中印章印文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家具商城对该鉴定结论予以认可。《协议书》上盖有家具商城真实的公章,虽无家具商城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但足以表明《协议书》是家具商城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书》上虽只有机床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而无机床公司的公章,但机床公司并不否认《协议书》的真实性。据此,一、二审判决认定《协议书》真实有效并无不当,家具商城否定《协议书》的真实性及其效力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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