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旭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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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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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纠纷为什么大多是业主败诉?

发布者:曹旭光律师|时间:2017年06月23日|分类:消费权益 |356人看过

今天(6月15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新闻通报会上发布该院审结的3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典型案例。从审判结果上看,物业公司的物业费请求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会得到全额或部分支持,而业主多败诉。

  案例一:业主认为物业收费标准过高拒交物业费

  某公司起诉高某交纳物业费,高某抗辩称物业服务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违约在先;物业收费没有依据,不认可物业收费标准,要求法院减免物业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为证明履行了物业服务义务,提供了保洁合同、秩序服务合同等,高某提交了物业服务存在瑕疵的照片、证据、证明等,以上可以证明某公司提供了基本的物业服务,但不足以证明其为涉案小区提供了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服务,最终支持了高某的部分抗辩,将物业费酌减了10%。

  案例二:业主以超过诉讼时效抗辩

  某公司起诉郝某交纳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郝某辩称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郝某所持某公司起诉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某公司于2014年12月29日起诉,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因某公司未能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证明此前其曾向郝某催交过物业服务费,而公约载明产权人应在每月5日前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该月份的物业管理费,因该合同明确约定履行期限,故诉讼时效应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郝某应将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如数交清,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因某公司起诉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对该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三:业主以房屋质量存在问题为由拒交物业费

  某公司起诉李某交纳物业费,李某以交房时房屋质量存在明显问题、小区单元门禁不能正常工作等为由拒交物业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为李某使用的房屋提供了物业服务,故李某理应按照约定的标准支付物业费。关于李某所述交房时存在的房屋质量问题,应属开发商维修事项,某公司已履行了协调义务,故李某以此拒绝交纳物业费不能成立。关于小区门禁问题,门禁在使用中出现损坏,某公司应在合理期限内予以维修,现李某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某公司怠于行使维修、维护义务,故该问题亦不能构成减免物业费的理由。

  ■法官提醒■

  北京二中院法官何江恒说,业主不要错误地认为不签订合同就可以不缴物业费,或者一旦对物业服务有任何不满,就采取拖欠费用等消极方式应对,因为单方面拒交物业费也构成违约;更不要在被物业公司起诉后还采取躲避送达、缺席庭审的方式进行处理。

  业主应当强化证据保全意识,及时有效固定证据。业主应当保存交费票据,证明自己履行了缴费义务。业主认为物业服务有瑕疵或漏洞时,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积极沟通,对物业服务不到位留存证据时,要能体现出拍照的时间、地点。必要时,可通过公证固定和保存证据。问题得不到解决时,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向开发商或侵权人主张权利,不能将责任归咎于物业服务企业,以拖欠物业费方式消极应对,从而有可能错过证据保存最佳时机而遭受损失。

  北京二中院民二庭庭长王平认为,完善业主权益保护机制,畅通物业纠纷诉前化解渠道十分重要。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社区基层自治组织、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小区业主都应积极促成业主大会的召开,并选举业委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对关系到全体业主利益的事宜进行决议,推动物业服务质量的提高,切实维护业主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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