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都江堰市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青城山民兴社区下兴XX。
法定代表人:申XX,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四川XX律师。
被告:中XX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XX。
法定代表人:赵X,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X(公司职工),男,197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XX,四川XX律师。
被告:四川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新园大道XX、162、1601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XX,四川XX律师。
原告都江堰市XX公司诉被告中XX公司、四川XX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都江堰市XX公司以案涉红豆杉树死亡情况尚不明确,难以一次性得出准确的鉴定结果,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都江堰市XX公司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都江堰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都江堰市XX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