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有关问题的探讨
企业法人承担责任的方式是以自己的财产对外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但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的存在,会经常出现企业法人被工商等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法撤销、解散或者非正常歇业的情况,从而使其丧失独立的主体资格。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企业的诉讼地位问题、民事责任承担及清算问题,我国法律尚未明确规定。本文结合审判实践和有关法律,对上述情形之一“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产生的一系列诉讼问题加以阐述。
一、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诉讼地位问题
关于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诉讼地位问题,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主张将公司的营业资格与法人资格合而为一,认为公司的营业执照既是公司营业资格的证明也是法人资格的确认,营业执照被吊销也就意味着法人资格的消灭。另一种观点则主张将营业资格与法人资格相分离,营业资格的丧失并不影响法人资格的存续,法人人格的消灭必须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也就是说企业法人未经清算被撤销、吊销、关闭、歇业的,其民事主体资格仍然存续,即“不经清算,法人不消灭”。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企业尽管被吊销营业执照如果没有经过清算程序,企业法人的法律人格并不因为其经营资格的丧失而消灭,它仍然是具备独立人格的企业法人,诉讼主体资格并不因此而消灭,享有不可质疑的诉讼权。
二、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1、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仍可以自己名义或清算组的名义(已成立清算组)从事清算范围内的活动,包括起诉、应诉等。实体上,它仍应以自己的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2、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如存在投资不足或抽逃资金、非法转移资产等情形,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应当承担清算责任。
3、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存在出资不到位或投资未达到规定数额的情况,应当认定该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三、关于清算责任问题
1、清算主体和清算程序。企业法人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而没有清理债务的,可以清算组织作为诉讼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91、192条及其他规定,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法定解散范畴,首先应当予以解散,并在15日内由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逾期不成立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其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媒体刊物上至少公告3次。再次,清算组应当制定清算方案,报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如发现企业法人资不抵债,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清算所得的公司所有财产用于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最后,清算组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制作清算报告,报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2、清算责任的性质和构成。所谓清算责任,即在企业终止后由清算主体依据《公司法》、《民法通则》,在限定期限内清理企业的债权债务的法律责任。当清算主体在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长时间内不履行清算义务,或在人民法院限定的期限内不尽清算责任,客观上致使企业财产流失、贬值,或私分企业财产,造成善意第三人的债权因此无法全部实现的,清算主体应当对此向善意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清算责任的例外。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或在清算终结后,任何民事权利主体(包括清算主体)一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允诺承接所有债权债务,原企业的民事责任自然因此归属于该主体。
四、思考与建议
关于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诉讼地位的确定问题,我们已经有了明确的认识,要解决司法实践中实际问题,有必要统一审判行为,规范操作方法。下面谈一点关于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思考和建议。
1、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清算是企业法人消灭的必经程序
《民法通则》第40条规定:“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第47条又规定:“企业法人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企业法人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丧失的是经营资格,法人资格的消灭需要经过清算程序。
2、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清算组是唯一的合法诉讼主体
当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作为原告到人民法院起诉时,人民法院应当以是否成立清算组作为是否立案的依据,如果不是以清算组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驳回;相反,当其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企业法人时,被告仍应以清算组作为被告参加应诉,如果没有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应以职权责令被告成立清算组,否则人民法院有权自行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其费用由被告承担。
3、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开办者、股东为规避债务,长期不依法清算,致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时,该企业法人的投资者、开办者、股东应承担侵权责任。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依法清算是企业的开办者或股东的法定义务,如果企业的开办者或股东因为不履行“依法清算”这一法定义务,直接给债权人造成实际损害,即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股东或开办者应当承担对债权人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