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萍律师

  • 执业资质:1370819**********

  • 执业机构:山东慧桥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银行刑事辩护法律顾问合同纠纷金融证券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浅议债权转让

发布者:李萍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978人看过

内容提要:合同法公布实施后,第79条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应用,该条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是由于债权转让的条件、程序不规范,各地法院对债权转让掌握的标准不一,多数债权人无法通过诉讼程序实现其债权权利。因此,合同法第79条规定在给司法实践提供法律依据的同时也造成了困惑。

关键词 债权债权转移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这是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是法定的权利,债权人是否行使该项权利,完全取决于权利人自己的意志和自由,但权利人行使权利要以合法为原则。我国合同法中的“合同自由”原则,为合同主体提供了充分的空间;“合法原则”却又约束着合同主体的行为,合同主体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规定,不能冲破法律规定的底线。债权人行使债权转让权利时,受到哪些条件限制呢?怎样转让债权才能有效呢?笔者通过参与实践遇到的问题,结合对《合同法》第79条的理解,谈几点看法。

关于债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第一、主体方面的限制:《合同法》第79条规定了合同债权可以转让,但没有对转让主体进行限制,因此,可以理解为:债权人不论性质如何,形式怎样,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处置债权。在司法实践中有这样一个案例: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100万债权,甲公司告知乙公司将这100万债权转让给了某公民丁。丁以债权受让人的名义向法院起诉,法院查明:丁是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弟弟,甲公司与丁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乙公司以甲公司债权转让没有依据作为抗辩理由进行抗辩。法院认定债权转让不需要原因,债权转让成立,乙公司应当偿还债务。关于债权转让需要不需要原因的问题,形成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债权转移不需要原因。因为债权是一种财产权,财产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绝对的处分权,无论有偿转让,还是无偿转让,有债权人自行决定。另一种观点认为:债权转让分情况而定,如果债权人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债权转让不需要原因;如果债权人是公司或国有企业,需要注明债权转让的事实依据,防止抽逃和挪用公司资金。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如果按第一种观点来分析上面的案例,就会产生以法院判决的合法形式帮助甲公司达到挪用公司资金的非法目的。

第二、客体方面的限制:合同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还可以是智力成果。但合同债权的客体主要是行为,行为分为许多种,有的行为可以被取代或代替,像没有技术含量和没有特定要求的提供劳务的行为;有的行为却不能,像与行为人的信誉、技能、能力密切相关的行为,如基于信任关系签订的委托合同、基于特定演员签订的演出合同等。这一类的合同客体因为行为人的知识、阅历、经验不同决定着个人能力的差异,如果转让,必然影响对方当事人的利益。

第三、内容方面的限制: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或订立合同后特别约定,禁止任何一方转让合同权利,只要此约定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道德,就产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违反约定而转让合同权利,将构成违约行为。因此,合同内容有特别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不得转让。

第四、形式方面的限制:《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合同法》第84条又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由此可见转让债权通知债务人,转移债务应经过债权人同意,是法定的形式要求。

关于债权转让的有效条件

第一、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根本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就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国家、集体的利益受损。司法实践中,有人为逃避法律的制裁转让债权,例如:甲单位借给乙单位资金50万元,年息20%。乙逾期未能偿还本息,甲向法院起诉,要求某偿还本息,法院在依法判决某乙偿还借款本金的同时,应对约定取得的利息予以追缴。甲如果将这笔债权转让给丙,丙起诉要求乙偿还转让后的债权,这样转换后,案件由原来的企业之间拆借资金纠纷变为合法的债权追偿纠纷,法院不应对丙获得的利息予以追缴,这种债权转让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秩序

第二、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按照《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有四种合同权利不得转让。第一类是依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第二类是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依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类而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第三类是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第四类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由于债权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三、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如果债权转移的主体不适格,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因此,债权的转让以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为条件。

第四、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合同权利的转让,是否以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为要件,各国的立法有三种不同的规定:一是自由主义,德国民法典是主张债权原则上可以自由转让,不以取得债务人同意或通知为必要要件;第二是通知主义,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第三是债务人同意主义,法国民法典主张债权转让以通知债务人或经债务人承诺为必要条件;我国合同法采取的是通知主义。

第五、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依照《合同法》第87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债权转让如果系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法律规定办理债权转让必须经过批准、登记手续的,如果不履行相应手续的,债权转让无效。

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债权转让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困难,给不法之徒造成了可乘之机,为使债权转让制度的适用与立法本意保持高度一致,有必要仔细研究债权转让的各种限制性规定,探索债权转让的条件及程序,使立法目的在司法实践中的得到充分体现。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