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咨询:我在济宁某小区买了房子,但我并没有入住,现在物业催我交物业费,我能拒绝吗?
现在购买了住宅房屋后出现闲置的情况很多,这种情况的业主会想“我都没有住过人,并没有享受过任何物业管理服务,为何要交物业费?”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也就是说,不管业主是不是已经入住,只要物业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业主不能拒绝交纳物业费。
但根据《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减收;办理空置的程序和具体减收比例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规定,但收取的费用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六十。”也就是说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况,可以减收。
大家都知道,物业管理服务具有公共服务的性质,并非仅仅只是针对某个业主进行服务,而是通过提高整个小区的服务水平,改善小区的环境卫生等,从而达到对每个业主服务的宗旨。所以说,不能以未入住拒绝交纳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