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21年3月3日原告向法院起诉,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购物款16906元及利息(分别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结清完毕);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陈述:被告自1995年起至2004年间,凡遇到上级检查、村集体活动、或者村内公共设施建设、浇灌农田以及春节村委慰问等,均在原告店铺内购买烟酒茶、加班点心、照明器材,每遇此事,原告及时出具票据由村领导签字确认购物事实及应支付的金额,此期间原告不计其数地向被告追要欠款,被告总是推脱,多次换届后均称不承担原班子的债务形成纠纷。原告及其家人开设的XXX零售、批发店铺属于小本经营,所销售的物品均是即时结清,在被告购物后,原告及时出具销货票据,且经被告签字确认了欠款事实,被告应当清偿欠款并赔偿原告的利益损失。
被告答辩:1995年至2004年期间,被告法定代表人并非现任法定代表人,对当时情况不知情。如若原告所述属实,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且系个人行为,不是被告合理合法开支,被告不应承担责任。
经过开庭审理,后被告方提交书面代理词,最终法院只认定被告承担3000元。
现本案已审理终结,成功为当事人避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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