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某被检察院指控涉嫌合同诈骗罪,王路波律师作为钱某的辩护人在一审中从刑事证据学角度,通过对证据三性的甄别,分析了证据间的相互关系、能否形成证据体系及证明对象,结合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就本案公诉机关所指控的诈骗行为,从诈骗的货物数量不清、作案人身份无法确定、作案工具无法确定及作案对象与被告人钱某没有关联等多方面展开辩论,最终认为本案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方对钱某的指控不能成立,一审法院未采纳钱某的辩护意见,经钱某同意并接收钱某委托,就本案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上诉后,王路波律师及时向中院主审法官详细阐述了本案的辩护观点,并对一审法院认定的的事实提出质疑,二审法院采纳了王路波律师的辩护意见,撤消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后检察院撤回起诉,钱某重获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