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令春律师专职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房产纠纷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

  • 服务时间:09:00-21:59

  • 咨询热线:13897276789查看

  • 执业律所:青海长佳律师事务所

服务地区

德令哈XX公司与A、B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孔令春|时间:2020年06月01日|4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top:0cm;margin-bottom:0px}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青28民终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德令哈XX公司,住所地德令哈市河东街道办事处东山村环城东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2595030187C,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A,男,汉族,1976年12月17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德令哈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男,汉族,1974年3月5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德令哈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汉族,1973年10月15日出生,住德令哈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A,青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德令哈XX公司(以下简称鹏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A、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德令哈市人民法院(2017)青2802民初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鹏辉公司于2018年3月23日因证据不足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鹏辉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德令哈XX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445元,减半收取3222.5元,由上诉人德令哈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A 审判员B 审判员劲松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邢昌 书记员C
  • 全站访问量

    32756

  • 昨日访问量

    52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孔令春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