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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C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孔令春|时间:2020年08月12日|4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青28民终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汉族,1983年7月7日生,住河北省河间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女,汉族,1986年2月16日生,住青海省德令哈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男,汉族,1952年10月3日生,住四川省资中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女,汉族,1961年11月18日生,住四川省资中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女,汉族,2006年2月1日生,住四川省资中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女,汉族,2008年3月18日生,住四川省资中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女,汉族,2011年5月17日生,住四川省资中县, 被上诉人A、B、C法定代理人:代清,女,汉族,1986年2月16日生,住青海省德令哈市,(系A、B、C之母,) 以上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A,青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汉族,1987年5月30日生,系”山东临工”牌重型装载车驾驶员,住青海省湟源县, 原审被告:A,男,汉族,1975年12月6日生,住青海省德令哈市, 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西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XX,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1), 负责人:A,该支公司经理,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B、C、D、E、F、G、H,原审被告A、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西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2017)青2802民初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A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A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654元,减半收取3327元,由上诉人A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A 审判员B 审判员C 二O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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