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孔令春|时间:2020年08月09日|18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青2802民初1005号 原告:A,男,汉族,1985年9月22日出生,住青海省XX公司10号房,住青海省德令哈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A,青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女,汉族,1986年6月5日出生,住青海省德令哈市XX,住青海省德令哈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9年1月15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即50元由原告A承担, 审 判 员XX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桂香 书 记 员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