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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C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孔令春|时间:2020年08月10日|8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C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德民初字第368号
原告A,男,汉族,1965年10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A,男,汉族,1985年4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A,海西州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A,男,汉族,1976年5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A,青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汉族,1969年1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A,青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A诉被告B、C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5年12月1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图A
审 判 员 李 春 业
人民陪审员 吴 宇 凤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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