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孔令春|时间:2020年08月09日|5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青2802民初32号 原告A,女,汉在族,1974年6月1日出生,现住青海省乌兰县XX, 被告A,男,汉族,1976年11月22日出生,现住德令哈市XX, 被告A,男,汉族,1973年10月21日出生,现住青海省乌兰县XX, 被告平安保险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德令哈市支公司,地址德令哈市格尔木XX, 法定代表人A,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令哈支公司,地址德令哈市格尔木XX, 法定代表人A, 被告海西昆仑物流有限公司,地址德令哈市XX, 法定代表人A, 委托代理人A,青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C、平安保险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德令哈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令哈支公司、海西昆仑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7年2月24日以要求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即50元由原告A承担, 审判员 万玛央吉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罗 海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