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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C、平安保险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德令哈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令哈支公司、海西昆仑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孔令春|时间:2020年08月09日|5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青2802民初32号 原告A,女,汉在族,1974年6月1日出生,现住青海省乌兰县XX, 被告A,男,汉族,1976年11月22日出生,现住德令哈市XX, 被告A,男,汉族,1973年10月21日出生,现住青海省乌兰县XX, 被告平安保险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德令哈市支公司,地址德令哈市格尔木XX, 法定代表人A,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令哈支公司,地址德令哈市格尔木XX, 法定代表人A, 被告海西昆仑物流有限公司,地址德令哈市XX, 法定代表人A, 委托代理人A,青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C、平安保险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德令哈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令哈支公司、海西昆仑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7年2月24日以要求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即50元由原告A承担, 审判员 万玛央吉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罗 海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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