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孔令春|时间:2020年08月09日|3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青28民终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西和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青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男,蒙古族,1987年4月10日生,海西和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男,汉族,1991年7月6日生,无业, 委托代理人A,女,汉族,1967年9月21日生,无业, 原审被告A,男,汉族,1966年1月12日生,海西和晟置业有限公司股东, 委托代理人A,男,蒙古族,1987年4月10日生,海西和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上诉人海西和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A、原审被告B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2015)德民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2015)德民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3175元,予以退还上诉人海西和晟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长 A 审判员 B 审判员 C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