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曼琦律师 时间:2022年02月16日 14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有一套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面积一百多平的房屋,因自己长期不在上海,因此将房子整租给被告蒋某和闫X,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合同租赁期限为五年,未经房主同意,对方不得转租。后来原告的邻居告知原告其房屋内有很多人来来往往,已经变成了群租房。原告知晓后回到上海查看房屋情况,发现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不仅将房屋转租给多人,还将屋内原有设施全部搬走,砸掉原来的墙壁,分割成多个隔间。
原告立即联系被告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但是被告据不履行。后经浦东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腾退房屋,支付租金,违约金以及赔偿损失。
但是由于原告在租房时未将房屋内设置写在合同中,因此法院无法判定房屋内原有物品。故律师在此提醒出租人,在租赁房屋的时候一定要写清楚屋内设施或者与承租人拍照确认,以防日后万一发生纠纷,便于举证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