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省高院不断做出司法解释,细化劳动争议案件的各个常见争议的解决。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得到了进一步保障,劳动者请求得到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举证责任加大。
经询问相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即使有律师参与的劳动争议案件,假如该律师的专业方向不在此,胜诉率也大大下降。未聘请律师的劳动争议案件,以往能胜诉的案件,现在往往因为取证时机,取证方法,履行手续等瑕疵而败诉。
本律师总结自己这7年来的工作经验,针对当前法律环境下的劳动争议的取证、庭辩技巧发表一些观点:1,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辞职,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取证要件。省高院规定了提前通知的义务,实践中劳动者应当通过EMS邮寄载明辞职原因的辞职报告给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并确定该邮件已经到达对方时才可以离开工作岗位。然做的再稳妥一点的做法是,最好通过公证邮寄过程,当前扬州的法院还是认可EMS邮寄的效力的,但是笔者就遇到对方死不承认收到邮件,法院就判决不支持经济补偿金的例子。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省高院对此又进行了缩小解释,规定只要支付了加班费,仅仅是支付的数额不当不属于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只要支付了工资,少支付了一点,也不属于未及时支付。这给劳动者要求经济补偿金又设定了个坎子,作为律师在代理案件的时候,必须提前做出应对措施。3,对于违法分包的人招用的人受到损害如何维权,目前的政策是有主体资格的人和发包者承担连带责任,这也加大了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实践中需要劳动者这方逐一确定各个承包者的身份,这个也是很难的。
纵上,虽然目前劳动争议案件胜诉的难度加大,但是并不是不能胜诉,相对于50%胜诉可能的错综复杂案件,劳动争议案件还是好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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