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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案件(一)诉前如何保存收集证据

发布者:牛高奎律师|时间:2016年12月19日|分类:合同纠纷 |604人看过

一、如何收集保存证据

(一)、复印、封存病历

1、患方提出复印病历应准备的材料

(1)、患方本人或者本人以及代理人提出复印病历需要本人的身份证或者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相关委托证明;

(2)、患者死亡的,由近亲属或者近亲属的代理人提出申请,应当提供患者的死亡证明、近亲属的以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应当相关委托手续;

(3)、保险公司申请复议封存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代理人的有效同意的法定证明资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患者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资料。

2、患方提出封存病历的申请,一般向医疗机构专门负责该项请求的机构或者部门(一般是该医疗机构的医务科或者医务处)提出申请。如果医疗机构拒绝或者无故拖延,可以通过下面三个途径处理:

(1)、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投诉;

(2)、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3)、要求医疗机构出具不能复印、封存的理由。

3、复印病历应加盖医院印章,封存病历应当注意,封存袋的两边应当密封,然后贴上封条,加盖骑缝章或者签名;防止医疗机构私自开启调换病历,同时为将来的痕迹鉴定做准备。

4、封存程序结束后,要求医疗机构出具合法有效的封存证明,包含已封存的相关资料清单,或者明确写明全部资料已经封存。为防止出现医疗机构提出患方没有要求封存的被动局面。

(二)、封存实物

1、提出封存要求

在治疗过程中发生医疗纠纷即可提出封存申请。

2、双方共同对实物进行封存

封存实物时,医患双方应当共同派人在场,封存的实物可置于纸质容器内,贴上封条,加盖骑缝章,并经双方当事人确认。有特殊的封存要求的依照相关的要求进行处理。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3、出具清单以及书面证明

患方应当要求医疗机构出具封存清单以及书面证明,注明封存实物的名称、型号、数量、封存日期以及封存物的保管问题等。

4、检验

实物封存后,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受理该案件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司法机关指定。

   (三)、如何申请尸检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患者近亲属对死因持有异议,按照规定应进行尸检,却不同意尸检的,从而影响对死因的判定,并无法医院在施救患者的过程中存在错误诊断、错误治疗,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家属承担。

1、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并缴纳尸检费用,签订尸检协议(同意或者拒绝);

2、选择或者指定尸检机构及人员

医患双方均可同意进行尸检,可以协商选择尸检机构,但是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尸体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尸检机构。

3、患方还可以委托代表人员观察尸检全过程

了解尸检过程,保证尸检的客观性,委托的代表可以是近亲属、律师或者其他有相关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

4、领取尸检报告

患方领取尸检报告后,如有疑问,可以要求尸检机构予以解释,必要时候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根据卫生部关于重新发布试行《解剖尸体规则》的通知1979年9月10日 (79)卫教字第1329号)第八条病理解剖或法医解剖,一般应在一月内向委托单位发出诊断报告。如发现其死因为烈性传染病者,应于确定诊断后十二小时内报告当地卫生主管部门。

关于遗体处理原则:医疗纠纷尸体解剖后,死者家属应在四十八小时内将尸体送火葬场火化。对于不进行尸体解剖或家属不同意进行尸体解剖的尸体,家属不得将尸体强行留置在医疗部位的门诊室、急诊室、观察院或病房等处。死者家属接到医疗单位病人死亡通知后,应及时办理手续,将尸体移送火葬场。尸体在太平间的放置时间,夏、秋季节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冬、夏季不得超过七十二小时。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死者居住地派出所出具死亡证后,由医疗单位将尸体移送火葬场。尸体送至火葬场后的一切费用,一律由死者家属负担。传染病患者的尸体,医疗部门做特殊处理后,必须及时火化。

(四)、如何查验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资质?

   1、查验医疗机构资质

   1)、可以到医疗机构信息公开场所进行查询,也可以直接向医疗机构业务部门索取;

   2)、在当地的卫生厅官网上查询;

   3)、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信访机构申请查询或者到当地的卫生监督所申请查询。

   2、医师资格查询

1)、通过卫生部的官网进行查询医师执业资格;

2)、通过省、直辖市自治区卫生厅官网查询医师执业资格。

3、护士的资格查询:通过省、直辖市自治区卫生厅官网查询。

2和3,还可以向当地行政部门申请查询。  

二、如何鉴定

(一)、如何申请文书资料鉴定

1、笔迹鉴定

在实践中,笔迹鉴定存在两种情况。

(1)、患方对己方签名的真伪存在争议或者疑义;

(2)、患方对医疗机构人员的签名存在疑义:一名医务人员代签多名医务人员签名的情况是否存在;仔细检查病历中医护人员的笔迹特征前后是否相同。

    2、文件形成时间的鉴定

    对比形成时间鉴定与非对比形成时间鉴定

    对比形成时间鉴定是指,通过待检病历笔迹与样本笔迹,在纸张墨水等方面进行对比,利用物理、化学技术,进行分析,以此来判同一个时间内形成的病历资料却在另一个时间内形成;应当在不同时间内形成的病历资料却在相同的时间内形成。

    非对比形成时间鉴定,就是说不需要利用样本进行对比,直接利用物理或者化学分析等技术手段,判定被检测笔迹的形成时间。

    3、伪造文件检验

    是指对已经成文的文件上,是否有添加内容,是否利用剪切技术伪造文书内容,是否利用消退剂等化学药物修改已有的文字内容,是否是伪造过的复印件等内容进行检验。

    4、文件物质材料检验

    主要检验书写的病历的墨水、用纸、粘合剂等材料。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区别

   1、二者的鉴定所依据的法律有区别,前者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2、鉴定性质有区别,前者有仲裁性质、行政性质以及司法性质,后者只有司法性质;

3、鉴定范围不同,前者鉴定只涉及医疗过失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且不包括非法行医,后者包括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类鉴定等;

4、鉴定程序不同。

(三)、申请伤残等级鉴定

鉴定标准有三个1、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2、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3、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构成医疗事故,医学会采用第3个标准鉴定。司法鉴定一般会采用第一个标准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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