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叶建民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2日 60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江苏XX依法接受王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王XX涉嫌强制猥亵案的辩护律师。本律师接受委托后,会见了嫌疑人王XX,对案情有了全面的了解。根据案件事实和情节,辩护人认为王XX不构成强制猥亵罪,现发表如下意见,供贵院参考:
一、王XX的行为不具备构成强制猥亵罪的客观要件。
强制猥亵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
亵他人。本案中嫌疑人王XX并未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王XX的行为方式是尾随受害人,趁其不备、出其不意触摸被害人的胸部,其行为不具有暴力、胁迫性,也不符合其他方法使受害人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所以王XX的行为不具备构成强制猥亵罪的客观要件。本案中所有受害人来不及反抗,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这是属于其他方法的一种情形,辩护人认为不能对法律作任意以及扩大化解释,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不能认定王XX构成犯罪。
二、强制猥亵罪客观要件“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同于抢劫罪的客观要件“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如果王XX“趁其不备、出其不意”的行为方式认定为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那么刑法中的“抢夺罪”都可以认定为“抢劫罪”。王XX的行为方式和抢夺罪的行为方式是一致的,不能等同于“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一部法律中不能对同一类行为作出两样的解释。所以王XX的行为不符合强制猥亵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其不构成强制猥亵罪。
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办理聚众斗殴等几类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苏公厅(2000)399号)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刑法修改前的原罪名)是指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猥亵妇女或侮辱妇女的行为。……以其他方法猥亵、侮辱妇女,是指未采用暴力、胁迫手段,但违背妇女意志,通过使妇女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方法,猥亵、侮辱妇女。一般包括:利用被害人迷信心理为其“治病”;趁妇女患病、昏迷、熟睡之机;假冒妇女的丈夫;利用醉酒、药物麻醉的方法;利用教养关系;明知妇女患有精神病或痴呆症而猥亵、侮辱妇女。本按中所有受害人来不及反抗,并不符合“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情形,故王XX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四、王XX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四十四条的规定,应该受到治安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四十四条的规定,猥亵他人,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王XX的行为符合四十四条的规定,应该受到拘留的行政处罚。对这类案件,各地公安机关对行为人一般都是作出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本案受害人在向公安机关报案时,受害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是非常清楚的,公安机关也是以行政案件受理,后调查发现王XX作违法数较多,逐作为刑事案件立案,辩护人认为,虽然王XX违法次数较多,但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能作为刑事案件处理。本案以任何一次违法行为单独处理,只能是行政案件,王XX多次违法,应认定为行政处罚的加重情节,可以对其作出较重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王XX不具备强制猥亵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本着罪刑法定原则,请贵院对王XX作出不起诉决定,以维护其合法权益。以上意见仅供领导参考,望采纳为感!
此致
辩护人:叶XX律师
2019年10月9日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都检刑不诉[2019]13号
被不起诉人王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中专文化,出生地、户籍地江苏省建湖县。被不起诉人王XX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9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叶XX,江苏XX律师。
本案由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XX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10月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略
王XX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与被害人孙XX、陈XX达成赔偿协议,已履行完毕,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王XX采取尾随落单妇女突然摸胸的方式,违背妇女意多次强制猥亵妇女多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涉嫌强制猥亵罪。王XX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王XX作案手段较轻,赔偿部分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王XX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已在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以上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王XX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