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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丨侍兴兴律师:论 未成年人犯罪与保护

发布者:侍兴兴律师|时间:2017年02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 |588人看过举报

  近年来,“依法治国”决策日益深入人心,法治环境有了很大改善。但是,受社会环境、家庭教育等诸多因素影响,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呈高发态势,且呈现低龄化趋势。案件类型多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奸、抢劫、盗窃等,这些案件具有暴力性、侵财型的特点,且均为故意犯罪。

  大家是否有过这种感受,过去,家里有个人犯罪坐牢是件很难启齿的事,并极力的去掩饰。其实,这种观念今天依然存在,有些未成年犯罪后,其父母往往缺乏的理性思考,而不愿意去出面。

  作为一名律师,我深感未成年法制教育的重要。我曾一个月处理了三件未成年强奸案件,且都涉及未满14岁的幼女。其中一起被告人郑某,通过网上聊天和陈某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后两人相约见面,郑某明知陈某未满14周岁,仍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庭审前后,作为被告的郑某感到自己很委屈,认为他和陈某只是在处对象,是你情我愿的,根本就不认为这是犯罪;他的父母也不理解,认为家里赔了钱,事情也就该结束了,怎么还要判刑啊?我认为,这并不是个案表现,而是未成年人犯罪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事实上,我国《刑法》对此类案件规定的非常清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内容“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这就是说,对于与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一律认定为强奸,而不论其是否经过幼女同意?是否采取任何强暴手段?是否造成幼女身体伤害或精神伤害?

  反思之余,我们当看到案件背后折射出的问题。事后的辩护只能有限的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却不能有效的预防案件的发生。那么,如何预防和减少未成年犯罪呢?我想,要对未成年犯罪作出理性的思考,以便做到心中有数,对症下药。目前,未成年案件高发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

  首先是家庭环境的影响。

  从家庭情况来看,相当一部分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家庭都有残缺,或是父母离异,或是父母有一方去逝,有的甚至父母双亡。正如以上提到的郑某,很小就失去母亲,父亲对其又疏于监管, 郑某一时不慎构成犯罪,非常令人痛心。还有一部分就是外出务工人员的子女。他们的父母因为忙于赚钱,对他们的学习生活缺乏照料,更别说开展法律知识教育,他们只能从物质上满足孩子的需求,对孩子在成长过程中出现的一些不良习惯或违法犯罪苗头,不能及时发现并予以纠正和解决,导致孩子极易形成不良的人生观、金钱观,不图通过刻苦学习与工作获取金钱,而是通过偷或抢来满足个人享受的贪欲。正如很多盗窃案件中的未成年人,也许他们只是因为攀比,就盗窃其他同学的财物。在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中,高中生林某午休期间,临时起意,在教室门未关且无人在场的情况下,拿走了同学放在桌子上的手机。后被害人报警,被抓获。经过多次与被害人家属调解,退还了赃物并赔偿了损失,最后检察机关鉴于其系未成年,且主观恶性不深等相关情节,决定相对不予起诉。一个手机原本值不了多少钱,对于高中生来说也并非不可缺少之物,林某仅因一时虚荣,就走上了犯罪道路,背上了小偷的恶名。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也就是说偷“1000元”,即可被按刑事盗窃立案,可见其后果之严重。

  其次是社会环境的影响。

  未成年人经常去的一些地方,诸如网吧、KTV等娱乐场所,也是最易滋生寻衅滋事或聚众斗殴的地方。主要是网络上的一些暴力类游戏直接刺激了未成年人不成熟的心理,以至长期沉溺于游戏,不思上学,流落社会,自觉不自觉的接受了不良影响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从我们参与处理过的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来看,最多的就是聚众斗殴,或是在KTV或是在学校门口。最近我参与处理一起案件中,被告人张某系高二学生,因与高三学生发生口角,后被无故殴打。事后,其心里一时气不过便上qq告诉甲、乙等人,后乙又联系丙和丁二人,而张某与丙、丁二人并不熟悉。第二天,张某决定带上述人员约对方到校门口谈判,谈不好再打架,就在张某与对方谈好事情就这么算了时,丙与丁已和对方打起来,且丁持械将对方多人戳伤。此案本为典型的纠集他人聚众斗殴,而聚众斗殴可以分为主动纠集和积极参与两种行为方式。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持械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张某本是无故被殴打的人,因法律知识缺乏和法律意识淡薄,其并没有通过正当法律途径解决矛盾,而是纠集他人意图斗殴,最后使事情扩大,他虽然不是直接造成伤害的人,却是本次聚众斗殴的召集者,也应按聚众斗殴罪定罪,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

  再次是学校等普法教育的弱化。

  近年来国家大力强化了普法教育,国民总体法律素养都有了很大提高,但是对一些学校来说,因追求升学率的需要,忽视了对学生的法制教育,造成大多数学生不学法、不知法、不懂法,以致有些未成年人对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一无所知。比如之前提到的强奸案郑某,试问,有多少未成年人,知道和未满14岁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其是否同意,都构成强奸罪的法律规定?又有多少人未成年不是以为打了人,赔点钱,人家原谅了,就不用坐牢了?甚至好多家长都问我,“人家不是已经说不追究我们家小孩责任了,为什么还要做牢啊?”我只能反复讲解,这是国家在追究你家小孩的责任,因为他触犯了刑法,不是被害人说算就算的,但是他们还是一脸茫然,还是觉得很无辜。

  说到这,我突然想起了一件很无奈的事情,不知道是因为通过电话诈骗的多数是女的,还是因为没有多少律师是女的,或者说我的声音就像个骗子,每一次我给未成年父母打电话都会这样说:“喂!您好,请问您是某某某的亲属吗,我是江苏法哲律师事务所的侍律师,某某某因犯了某某案件,法律援助中心考虑到他是未成年,认知能力不足,特别指定我们作为他的辩护人,也就是国家免费给他找了个律师,麻烦你带着某某某抽时间过来一趟,我们了解下情况”,有些人听完这些话之后,直接就挂了电话,无奈,我又用手机给他发信息解释,有的甚至直接说你是骗子,一个案子能解释好多次,最后有些家长还是不相信,我们也就无法提供相应的法律帮助。在此,我想给所有的观众朋友们普及一下关于“刑事法律援助”的性质和意义,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同时,《法律援助条例》也有相应的规定。也就是说,如果未满十八的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律援助中心会为其指派相关的律师,并提供相应的法律帮助。通俗点讲,就是因为考虑未成年人认知能力和表达能力的缺陷,在没有自行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国家法律援助机构会为其指定一个律师,帮未成年人说话,为未成年人辩护。希望未成年人的家属也能积极的配合我们工作,我们才能更好的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失足的孩子就像娇艳的花朵,需要我们为生命的花季撑起法律的绿荫。在此,我也呼吁社会各界人士继续加大全社会普法力度,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同时,学校要加强培养学生的学法自觉性和积极性,家庭也要重视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氛围,为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金钱观,降低在校未成年人的犯罪率,从根本上去预防未成年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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