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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侍兴兴|时间:2020年06月09日|23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灌民初字第0686号 原告C, 委托代理人A、B,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A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C,被告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10月通过网上聊天相识并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2012年4月18日生长子A,双方婚前由网上聊天认识,感情基础薄弱,婚后被告经常殴打原告,进行家庭暴力且被告有婚外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现原告依法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生子A由原告抚养, 被告A辩称,我同意离婚,坚决要求小孩给我抚养,原告给付抚养费;我与原告相识是在2010年10月,并非2011年10月,其他婚姻及子女情况属实,我没有殴打原告,也没有家庭暴力,更没有婚外情,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0月通过网上聊天相识并恋爱,××××年××月××日在灌云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4月18日生长子A,今年两周岁,目前跟随原告生活,原告在灌云县公安局交警队上班,月工资3000元左右,被告在县城租房开家俱店,收入不固定,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较好,后因家庭琐事和经济纠纷经常发生吵打,导致夫妻感情出现危机, 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达成一致意见:双方没有共同债权,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均归被告A所有和承担,被告A自愿补偿原告B现金20000元,分十个月付清,每月30日前打入原告指定的银行账户(户名A、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行账号62×××04),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一、原、被告当庭陈述;二、原告举证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原告举证照片、快递单据、接处警证明等证据主张被告有家庭暴力和婚外情,被告予以否认,因该组证据不能直接证明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对该组证据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受国家法律保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初期感情较好,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吵打,导致夫妻感情出现危机,现原告离婚态度坚决,并且被告也当庭同意离婚,视此,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依法应准予离婚;对于子女抚养,本院从原、被告的家庭条件、经济状况、子女年龄(三周岁不到)以及不改变生活环境、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等情形综合考虑,婚生子A由原告B抚养、被告刘某给付抚养费为宜,考虑被告的经济条件和家庭条件,抚养费以600元为宜;对于被告A自愿补偿原告B现金20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子A由原告B抚养,被告A给付抚养费每月600元,每月30日前打入原告银行账户(户名严某、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行账号62×××04),给付至刘甲年满十八周岁止, 三、原、被告的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归被告A所有和承担,被告A给付原告B补偿款人民币20000元,分十个月付清,每月30日前打入原告指定的银行账户(户名严某、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行账号62×××04), 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A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代理审判员A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B 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 一、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二、上诉须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 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灌云县人民法院执行账号 开户名称:灌云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法院执行局 账号:509264298889 开户行:中国银行灌云支行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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