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B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723民初5653号
原告:C,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原告A与被告B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对被告B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A负担,
代理审判员 A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B